Posted on 9 月 21, 2014 in 新聞報導 by 廖泫銘No Comments »

本文轉載 聯合報 2014-09-20 記者陳雨鑫/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8947337.shtml

位於金山的八煙聚落,重建的幕後功臣,是由當地的居民以及農業局,用一磚一瓦手工搭建而成的。

假日想享受森林浴嗎?金山近期多了新去處「八煙聚落」,造就聚落的幕後功臣,不只是當地的居民,還有新北市農業局,為保留北台灣罕見的梯田景觀與石水圳,採土法煉鋼的手工砌石做法,重建當年傳統的景觀。

八煙聚落包含了梯田、水圳兩種景觀,因為又位於純樸的金山地區,使市府更疼惜這塊土地。農業工程科長林俊德表示,當年接下這塊工程,梯田、水圳都缺維護,許多老舊水圳多處阻塞,砌石幾乎都崩壞,農地難以排水,荒廢多年。

林俊德表示,傳統的景觀就得用傳統的工法製造,工程小組為了不傷害到這塊土地,施工過程中完全不使用混凝土,不僅能大幅減少低碳排放量,更能減少對環境的危害,施工過程中,也找來熟悉當地的地方人士協助指導,利用當地的石材,以「人工」砌石方式,讓材料和景觀融為一體。

林俊德說,別看石材這麼平整,以為是「機器做的」,其實全都是工人用手敲出來的,完工那一天,他看到成果也感動不已;目前活化的土地,也大幅提升農民復耕的意願,多數種植稻米以及園藝花卉,預計可恢復農作面積達20公頃。

林俊德表示,新的景觀再搭配金山的溫泉,觀光旅遊局也推出八煙的旅遊行程,建議民眾在假日時,不訪可以到金山體驗梯田、水圳的美,兼到當地嘗美食泡湯。

Posted on 9 月 2, 2014 in 圖資、文獻 by 廖泫銘No Comments »

徐國章(2014)「臺灣公共埤圳規則」之制定經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第125期 (103/08/28)

明治34(1901)年7月4日,臺灣總督發布律令第六號「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埤圳,係指為灌溉水田和旱田而設之水路、池塘及其附屬物,其經行政官廳認定與公共利害有關係者。
河川池沼之堤防,其與前項之水利有直接關係的部分,視為公共埤圳的一部分。
第二條 公共埤圳之區域,由行政官廳定之。
第三條 公共埤圳之廢止及變更,須取得行政官廳之認可。新設埤圳時,亦同。
第四條 公共埤圳之利害關係人,須依臺灣總督所定,訂立規約,取得行政官廳之認可。其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公共埤圳,其發生危害,或認定有損害公益之虞時,行政官廳得發出其預防上必要的命令,或進行處分。
第六條 公共埤圳之水租及費用,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行政官廳徵收,將之發給權利人。
第七條 公共埤圳之管理人,其未履行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發命令之規定或規約所定之義務,或有履行卻經認定不足時,行政官廳得以地方稅自為執行之,並自義務人追徵其費用。
第八條 公共埤圳之管理人或其他從事埤圳事務者違反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發命令之規定或規約時,得由行政官廳進行懲戒處分。其處分定為譴責、三百圓以下之過怠罰款或解除職務。
第九條 關於第六條至第八條之徵收款,準用臺灣租稅滯納處分規則之規定。
第十條 公共埤圳,其有舊慣者,只要不違反本規則及根據本規則所發命令之規定和規約,依其舊慣。
第十一條 公共埤圳之水利相關一切爭議,由行政官廳裁決之。
第十二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及據此所發命令之規定者,處三百圓以下罰金,或處二年以下重禁錮。
第十三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破壞公共埤圳或官設埤圳,或損害其水利,或盜用其水者,處五百圓以下罰金,或處三年以下重禁錮。
第十四條 除本規則所定者外,公共埤圳及埤圳相關必要規定,由臺灣總督定之。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準用於養魚池。
第十六條 本規則之施行日期,由臺灣總督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