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1921年(日大正10年),日人為發展農村經濟,頒行「臺灣水利組合令」,廢止原有「公共埤圳及官設埤圳規則」,續頒「水利組合令施行細則」及「水利組合規約準則」,將原由農民自主的農田水利管理權,移轉至日本政府手中,成為統一性的水利組合,為水利管理上的一大轉變。嗣後10年間,將原有之「公共埤圳」及「官設埤圳」改組成為108個「水利組合」,且規定其為「法人」,任務為管理養護灌排工程、徵收會費、處理財務。
下圖為臺灣總督府昭和6年(西元1931年)3月編印「公共埤圳組合及水利組合灌溉排水區域圖」,比例尺百萬分之一,地圖上顯示106個水利組合以及2個公共埤圳組合的位置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