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社區外部資源

  • 社區林業申辦資訊網

    社區林業申辦資訊網

    森林是一項重要的自然及社會資源,由於本局各項林業施政如生物多樣性保育、森林生態旅遊、國家步道系統、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水土保育、林產品的研發生產等工作,皆與社區的自然生態、文化傳承、生活環境、產業發展及森林資源利用關係密切。在第一階段計畫裡,嘗試將社區營造與本局各項林業施政結合,建立社區參與林業經營的管道,並為社區進行各項培力( empowerment )工作,包括:林業知識與生態保育觀念的加強、社區人才培訓、林業經營觀念與技能的養成、文化技藝的傳承等等。
    第一階段社區林業計畫實施地點應以社區居民日常生活區域為主,前後計畫間應具有連貫性,且以能凝聚社區居民意識,共同參與規劃具體可行之社區願景之理念宣導與人才培訓計畫為主。計畫內容應以能發揮社區自我向上提升之潛能為佳,具體推動深化居民對社區的使命感,並能認同社區內各項自然與人文資源具有不可被取代性,是社區永續發展的資產與後盾,維護社區永續發展的資源與經營管理人才的培育是社區穩定成長的動力,也是全體社區居民共同的責任。
    一、通則說明
    (一)補助對象
    本計畫以社區居民為主體,專業團體所擔負者為協助角色。實施對象 為全國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文史工作室等非營利性質團體為主。
    (二)申請日期
    隨時接受提案申請,每半年辦理一次計畫審查,一年共有二次計畫審查。
    (三)補助內容
    1.本項補助以軟體活動為主,硬體建築及設備不在本補助範圍內。但第二階段林業示範社區營造之建設,則可有適當比例經費用於社區營造必要之硬體建設。
    2.本項第一階段補助分「自然資源調查篇」、「森林保護篇」、「森林育樂篇」等三篇,每篇包含若干項目,社區提案時,可就同一篇之單個或數個項目申請,亦可包函各篇之項目申請。各篇章內容如下:
    (1)自然資源調查:社區內生物資源調查、監測及人力培訓工作。
    (2)森林保護:防範森林火災、森林保護、治山防洪及人力培訓工作。
    (3)森林育樂:社區發展生態旅遊規劃、生物棲地營造及其植生環境維護與復舊植栽及人力培訓工作。
    (四)案件審核與核復
    1.案件受理後,由承辦單位整理分析,並對形式要件及內容要件加以分析、評估,經會審會議(聘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審核)審核後5天內函復審查結果。
    2.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起步型計畫以新台幣10萬元為上限;進階型計畫以新台幣20萬元為上限(須依計畫書內容實際評估),每一申請單位一年最多補助二案。
    3.同一申請單位需完成前一計畫之成果結報並經林管處審核通過後,始得提出下一申請計畫。

    (五)經費核銷及成果評鑑
    1.受補助之計畫,須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送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核銷。逾期結報者,列入將來審核是否再度補助之參考。
    2.為瞭解計畫效益,計畫辦理期間,本局及所在地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林管處)、工作站得派員或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訪視及座談,並將執行績效列為未來補助款核撥之參據。
    (六)注意事項
    1.本計畫主要精神在由社區居民自主參與、經營,進行區域自然保育及社區新風貌再造,提送之計畫,以對資源保育及社區整體發展有助益者,為優先考慮。
    2.申請案計畫書須詳細述明計畫目的,辦理方式與辦理內容及預期效益,且計畫目的須導入整體性發展,單一活動計畫,如辦理圖書展覽、畫展、音樂會或外聘團隊演出,均非本辦法補助範圍。
    3.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說明計算編列標準與科目用途,並經實地訪價核實編列。
    4.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若有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備函所在地林管處核備。
    5.已通過第二階段林業示範社區營造計畫審核之社區,不可重複申請第一階段計畫。

    資料來源:http://communityforestry.forest.gov.tw/Web/Notice/SOPDetail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為積極擴展農業在生產、生活及生態等層面之多元功能,提供優質安全的農產品、自然舒適的休閒農業、和諧永續的生態環境,協助鄉村結構逐漸轉型,當前鄉村青年人口外流日益嚴重,而且農業自由化使鄉村發展及其競爭力遭受衝擊,因此改進農業生產方式、改善農村生活及維護農村生態環境,創造農村經濟活力,促進農村社區再生,縮短城鄉差距,成為政府的農村發展刻不容緩之課題。

    又農村再生條例經總統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正式上路,為朝向社區自主目標,且符合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規定(條例第三十條),本局遂擬定培根計畫,以「農村再生、先做培根、培根做好、根留農村」為培訓目標,期望能達成「由下而上、計畫導向、社區自治、軟硬兼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執行「培根計畫」因台灣農村特色不同,培根計畫訓練透過為農村社區量身打造的課程設計,課程採循序漸進的方式依序由「關懷班(識寶)」、「進階班(抓寶)」、「核心班(展寶)」與再生班(享寶),完成四階段92小時課程,培訓課程利用農村社區農餘時間安排專業講師至社區說明農村再生概念及社區實作技巧,訓練社區在地人力,研提屬於社區自己的農村再生計畫,逐步實現社區未來發展的願景,呈現出社區自己的特色。

    「培根計畫」由93年至今已邁入第10年,從93年以「實驗、示範」為目標培訓4個點;97年起以「擴大參與培訓」為目標,開始擴大社區培訓,共計有368個社區參與,9,703人次參與培根,當年度將「再生班」導入課程中,更開設「農村再生專員班」,培訓出具溝通管理、農村規劃、建設、經營、電腦文書能力之「農村再生專員」;98年加強農村再生的觀念及促進農村規劃的過程與實質內容,提昇農村社區居民擬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能力,培養在地居民水土保持正確觀念及農村規劃的知識與技術,共計有培訓860社區,35,507人次參與,;99年為「茁壯階段」願景,強化及培養在地居民對農村再生之知識與技能,累計至101年度已有2,054社區參與培訓,共有92,821人次參與過培根計畫,由逐年的培訓成果可以明顯看出,已有許多的農村社區參與培根計畫。

    本局今(102)年度持續辦理農村營造人力培訓,並加強與產業結合,以期提升農村經濟,強化社區自主能力,達促進農村的活化再生之目的,希望運用各種規劃及總體建設,結合各層面的考量,透過美化農村景觀、維護農村生態、活化產業文化、提升農村居住品質、保存地方人文特色及恢復農村居民在地居住尊嚴,以達成富麗新農村及農村生命力再生之目標。透過整合在地組織與團隊,積極投入農村建設與發展,引導全民參與,建立在地人自我管理社區,並輔導在地人參與農村規劃工作,同時為考量農村社區能有完整培訓課程,真正了解社區需求,茲對於社區培訓依序分成「關懷班」、「進階班」、「核心班」以及「再生班」,對個人培訓重點規劃「農村再生專員班」,讓有意願營造故鄉願景的農村,能透過此一人力培訓,邁向自立自主實踐之路。

    資料來源:http://empower.swcb.gov.tw/introduction.aspx

  • 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文化部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文源字第10530043442號令訂定發布

     

    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及藝文扎根活動,以建立公民社會,落實文化平權,厚植多元文化價值,營造協力共好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計畫申請內容應符合第四點所列類別,同一類型內容申請補助以三年為原則。但辦理成效優良或具文化潛力,經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其提案原則如下:

    (一)  「互助共好類」:申請者應秉持互助共好、擴大引動及共同參與的精神,促使或協力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鄉村或都會(含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及村落文化工作。

    (二)  「自主參與類」:申請者應本於自主參與及深耕在地之精神,帶領在地居民參與,並累積社區的基礎能量;另為帶動都會退休人力投入公共事務,申請本類計畫,除基本培力課程外,亦應包含對於都會社造及周邊公共議題之關注與行動。

     

    四、     本要點之補助類別如下:

    (一)  互助共好類:

    1、  「陪伴扶植」:鼓勵具藝文專業或社造參與經驗之團體駐點及輔導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地區,引領居民關心公共事務、了解在地特色、參與藝文活動、培育多元人才等,逐步協助村落社區自立自主。

    2、  「合作協力」:已具藝文或社造規劃與執行能力之在地團體,除持續發展其在地藝文及社造能量外,並同步協助其他地區之村落社區,依文化需求及在地特色,規劃辦理促進村落文化發展及社區營造之各項活動;串連各種地方組織與產業,作為在地文化種子的培力教學平台;結合企業、社會企業,堅壯化在地社區組織。

    3、  「社群協力」:藉由社群成員共同協力的方式,以關注跨社區婦幼權益、性別平等、多元族群、黃金人口參與社區服務、共享經濟、青銀共創、青年留鄉與回鄉、在地老化、社區產業之開發及合作組織之發展等多元文化議題為核心,透過課程、講座、刊物或活動等形式,促進更多民眾關心公共事務,投入公益服務。

    (二)  自主參與類:

    1、  「刊物及影像」:透過刊物、影像創作、議題討論等方式,記錄在地文化特色,進行訊息傳播,傳達社區生活情感、經驗及智慧,促進社區參與。

    2、  「文化資產及地方文史」:以在地歷史或文化資產之調查、整理、通報、出版、展覽、再利用等為「地方學」知識學習網絡媒介,或以當地文學家、藝術家及各類名人為主題,透過其歷史典故、生活、遺跡等為課題,讓社區居民發掘在地資源,並據以進一步探討社區願景圖像等,深化社區意識認同,促進一源多用、複合式社區及地方文化空間,發展出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整合機能,與博物館、大學合作,強化地方文史研究能量與建構傳承世代記憶。

    3、  「培育及學習」:以座談、研討會、讀書會、社區參訪、人才培訓、終身學習等為社區營造策略,學習內容可包含社區營造、永續社區、社區公共事務培力等議題,建立社區營造基本觀念。

    4、  「工藝及產業」:讓在地居民認識社區工藝並發展產業,從傳統工藝之資源調查、研習、創作及產品開發等著手,作為社區民眾共同思考人文教育及產業發展之媒介,以激勵創意活力,進而奠定地方產業及觀光發展之基礎。

    5、  「藝術及創作」:以傳統藝術、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或社區居民一起動手做之藝術創作、展示為媒介,營造在地發展特色或探討社區公共議題,激發民眾參與感及創造力等,建立具吸引力之社區營造操作機制。

    6、  「社區生態」:透過社區居民共同進行生態環境之保育、調查,凝聚社區共同意識,並提升周邊整體生活品質。

    7、  「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但足以引發社區居民共同關切、參與,並得共築願景之事項。

     

    五、   申請時間、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本要點由本部所屬四個生活美學館協助辦理,分就不同類別各依下列時間受理申請(受理起迄日如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辦公日),並得視情形調整。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1、  互助共好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於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2、  自主參與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二次,於每年一月二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及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二)  每一申請案應於申請期限且活動前,依辦理地點所屬之各生活美學館督導範圍提送申請(審查處理期間約為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

    1、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連江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2、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3、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4、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花蓮縣、臺東縣。

    (三)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來函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立(備)案證書影本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影本一式八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各督導生活美學館提出申請,郵件封面請註明申請項目。缺件、逾期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給予補助,所送文件均不予退還。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

    1、  互助共好類:

    (1)  初審:各生活美學館進行書面初審,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2)  複審:各生活美學館召集專家、學者,與本部及生活美學館代表組成評審小組辦理複審,參加複審者應依通知到場簡報,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評。各生活美學館在審查會議後作成會議紀錄,報送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3)  審查結果通知:經本部核定後,由生活美學館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4)  獲補助單位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實施地點建議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並送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同意後辦理,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修正必要,亦同。

    2、  自主參與類:

    (1)  審查:各生活美學館召集專家、學者,與本部及生活美學館代表組成評審小組,書面審核申請計畫書,建議補助金額,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評。各生活美學館在審查會議後作成會議紀錄,報送本部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2)  審查結果通知:經本部核定後,由生活美學館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3)  受補助案件如有修正之需要,應向督導之生活美學館申請變更,並經館方審查同意後辦理。

    (二)  評審標準:

    1、  互助共好類:採競爭性評選方式分項審查。

    (1)  計畫目標、創意研發與多元發展(百分之三十)。

    (2)  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三十)。

    (3)  資源整合之效益性及在地特色(百分之二十)。

    (4)  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2、  自主參與類:採競爭性評選方式,就計畫內容、與補助類別契合程度、效益願景等統整審查。

    (三)  評審小組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七、   補助案件數、金額及撥款方式:

    (一)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二)  「互助共好類」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1、  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及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2、  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收據等資料,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無誤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2)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全案補助額度之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款收據,經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

    (三)  「自主參與類」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1、  每一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及計畫預算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2、  受補助案件其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3、  受補助單位原則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十五日(最遲至當年十二月五日)內備函檢附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向督導之生活美學館辦理結案及撥款。

     

    八、   自主參與類案件之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九、   本要點為補助經常門經費,不補助資本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及硬體設備之購置等費用;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一般性展演活動、才藝類研習、公寓大廈內部例行性管理維護、活動或會議等,除經專案核准外,原則不予補助。

     

     

    十、   申請案計畫內容為近三年重大天然災害之後續文史記錄、社區學習、社區調查、社區產業、社區陪伴、社區生態、社區藝術等工作者,得不受第五點至第七點之限制專案核准,並得補助薪資及住宿費用。

     

    十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文化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營造三期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作業要點」之經費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十二、  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案件應於受補助年度終了前執行完竣,並依第七點規定辦理請款、核銷、結案作業。

    (二)  各生活美學館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送結案經費報告表至部內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及相關解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需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其賸餘款亦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  督導及考評:

    (一)   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互助共好類」將請督導之生活美學館或學者專家前往訪視;「自主參與類」,得視需要邀請前述人員提供協助或前往訪視,以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執行及至少提出活動場次、參與人次、社區居民服務時數績效,並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補助案,若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督導之生活美學館審查後送本部核准,本部並得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撥付款項。

    (四)   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部及督導之生活美學館為指導單位。

    (六)  受補助單位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四、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之補助計畫,不得有販售行為。

    (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  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十五、 著作權之規範: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外,亦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各生活美學館與本部及各生活美學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參考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1883